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
Abstract
以“贫弱“为标准,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经济绝对“贫弱“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二类是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提出,对于修正单纯以“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受援对象之缺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客观界定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必要,是我国公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