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运、空运征税的OECD 协定范本第8条的历史沿革
The History of Article 8 of the OECD Model Treaty on Taxation of Shipping and AirTransport
Abstract
国际联盟着手有关国际双重征税的工作始于1920年代,[ 1920年11月29日,在国联理事会临时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财政处的一次会议上, Sir Basil P. Blackett被委任对双重征税问题进行一项研究,Sir Basil P. Blackett于1921年提交了该项研究(《关于双重征税问题的备忘录》)及双重征税对海外投资之影响的一个注解。1921年9月,国联的财政委员会邀请几位经济学家提交一份关于双重征税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于1923年发表。见下文第二部分之1(有关专家作出的1923年《关于双重征税问题的报告》)。]而那时,一些国家刚刚在船运业上经历过重大的争端。在1910年代初期,英国税务机关有悖于适用于非居民的属地原则,对在联合王国设有办公机构或代理机构并在其境内接受运输预定的外国船舶的所有人开始征收所得税。此后不久,在1916年,美国引入了对非居民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税收法规。美国税务机关曾用过数种方案来分配在美国境内获取的船运利润,但他们迅速意识到了任何此种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对于始于美国港口但终于美国境外数千里之地的船舶运输,若其运费是在美国港口收到的,美国税务机关也宣称是源自美国。由此,主要是比利时、丹麦、瑞典和挪威等一些国家的船运公司向美国船运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大多数(若非全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政府向英国政府提出了外交抗议,并威胁若此项问题不予解决将采用报复性措施。[ 参见国际商会:Note relative au système américain d’exemption réciproque d’imp?t pour les companies étrangè res de navigation,1924年7月30日。 ]于是,美国予以立法,规定若对方国家给予美国船运公司相似待遇,美国对外国船运公司的利润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