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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
(中国经济史研究出版社, 1998-02)
从敦煌资料看唐代前期的和籴制度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编辑部, 1985)
麴氏高昌赋役制度管见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编辑部, 1989)
李显甫集诸李开李鱼川史事考辨——兼论魏收所谓的太和十年前"唯立宗主督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2003-03)
李显甫开李鱼川当不早于皇兴元年(467)其父死时,迟于太和二十三年(499)。西山李鱼川在今尧山至河北隆尧县城之山谷谷地。李显甫迁柏人之前100多年,柏人已有诸李居住,为数可能还不少。李显甫迁柏人时,与其同时代的李氏族人多数并未随迁。李显甫并非嫡长子,且无袭爵之事,自然不可能成为宗法意义上的"宗主"。《魏书》本身所含的相关资料与出土文书说明北魏太和十年以前乡里机构仍在正常运转,当时并不具备"唯立宗主督护"的必要前提,因此不应将李显甫之为 ...
秦汉户籍制度的几个问题
(2007)
西周分封制下不大可能建立通行于全国的比较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比较严密的户籍制度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统一全国后,随着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行,户籍制度也更加严密。汉王五年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实际上是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与整顿户籍。从吕后《二年律令•户律》和县乡定户籍与郡国上计的关系看,汉代户籍应是一年一定。汉代户籍的主要内容是吏民家口名年,不包括赀产。据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 ...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 1999-04)
敦蝗出土的十世纪前后的离婚文书多数为“放妻书”,此“放”字乃放归本宗之意,本身并无贬意。“放妻书”所开列的离婚理由都是夫妻不谐,属“和离”范畴,与“七出”、“义绝”等全然无涉。因此,协议离婚时,语气都很缓和,绝不见“斥”、“逐”、“弃”之类词汇。离婚书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户籍除附;一是供再婚之用,封建礼教乃是汉魏以降历代律令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但礼教毕竟不同于律、令,也不必都入律、令。律、令的个条款亦不必都是一本于“礼”。就剥夺妇女的婚 ...
也谈唐宋间敦煌量制“石”、“斗”、“驮”、“秤”
(敦煌学辑刊编辑部, 2000)
【摘要】“石”字既可表示容积单位,又可表示权衡单位。先秦至汉唐,“石”作为权衡单位,始终是1石=4钧=120斤,而其作为量制单位,始终是1石=1斛=10斗=100升。作为容积单位的“石”,与作为权衡单位的“石”绝不能混为一谈。唐前期,无论是敦煌,还是内地,皆未见“驮”作为量制或衡制单位的实例。吐蕃占领敦煌后带来了“驮”这个量制单位,1驮=2蕃石(20蕃斗)=1汉石(10汉斗)。当时敦煌地区,1秤=4斤。敦煌地区,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 ...
炀帝其人与隋朝的二世而亡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1998)
【摘要】导致隋王朝覆亡的最根本、最直接原因是隋末农民起义。导致隋末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是隋场帝的滥用民力,而隋炀帝的严刑峻法又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也就是说,隋朝速亡是隋场帝刚愎自用、拒谏饰非、好大喜功、滥用民力、严刑峻法所致,咎由隋杨帝自取。把隋朝的速亡归咎于隋文帝的各种说法,如所谓隋文帝实行“重租政策”,文帝朝阶级矛盾、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已经激化,危亡之势已经形成等都不符合历史事实。
东晋南朝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编辑部, 1993-03)
从敦煌户籍看唐代均田制下土地还授的实施问题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编辑部, 1983-03)
关于唐代均田制下土地还授的实施问题,国内外史学界有过争论。本文拟以敦煌户籍资料为主,佐以其他文献资料,论证唐代均田制下土地还授之不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