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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
(汕头大学学报编辑部, 1999)
在唐五代,“屯田”和“营田”是封建土地制度中两项重要内容。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史学界长期争议不决。本文以丰富翔实的史料,分阶段理清了两者的关系,认为在唐前期,“营田”泛指经营土地,“屯田”是一种特殊的官营土地制度。唐后期至五代,出现户部营田务管领的营田,乃是与屯田并行的另一种官田系统。文章还否定了唐后期屯田转化为营田的说法。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 1999-04)
敦蝗出土的十世纪前后的离婚文书多数为“放妻书”,此“放”字乃放归本宗之意,本身并无贬意。“放妻书”所开列的离婚理由都是夫妻不谐,属“和离”范畴,与“七出”、“义绝”等全然无涉。因此,协议离婚时,语气都很缓和,绝不见“斥”、“逐”、“弃”之类词汇。离婚书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户籍除附;一是供再婚之用,封建礼教乃是汉魏以降历代律令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但礼教毕竟不同于律、令,也不必都入律、令。律、令的个条款亦不必都是一本于“礼”。就剥夺妇女的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