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政府在官田运营方面的职能变化
Abstract
宋代地方政府在官田运营方面的职能变化*
杨际平
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的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
化;唐建中兀年(公兀780年)“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
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唐宋变革时期土地制度的变化不是从有田制、抑兼并到“田
制不立”、“不抑兼并”,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①。
}司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
的变化。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
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
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
出卖官田。官民田的这些变化都对地方政府职能的变化产生巨大影响。下面就结
合宋代官田运营方式的变化,谈谈宋代地方政府在官田运营方面的职能变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官田专指所有权属十国家(政府)的已开垦
过或利用过的田土,不包括未开垦的无主荒地。未开垦的无主荒地,政府虽有处
置权,可以将它转化为国有土地,但在它未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前,它仍处十闲置
状态,不在国家(政府)直接掌控之下,历代的官田簿籍,也从不把此类未开垦
的无主荒地登记为“官田”。基十这种认识,我们不把政府对无主荒地的政策列
为官田的使用方式,或视之为官田的无偿转化为民田。
(一)秦汉至隋唐官田运营概况
秦汉至唐前期,政府的官田通常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扮政府自
营,或用作屯田,或用奴裨、官户、杂户耕种。汉唐间的屯田,多数是军屯。军
屯属军事系统,以士兵耕种为主,但也常由地方政府差派丁夫助营②。司农、少
府、太仆等机构所拥有的官田,多数由奴裨、官户、杂户耕种。(2)赏赐臣下,
如西汉武帝赐其姊“公田百顷”③,唐高祖赐裴寂“良田千顷”④。(3)授给民
户,如汉昭帝兀凤二年(公兀前78年)“罢中牟苑赋贫民”}o唐贞观十六年,
遵唐太宗《巡抚高昌沼》指示,将“彼州(按:唐代西州,即今吐鲁番地区)所
有官田,并分给旧官人首望及百姓等”}o
汉唐间,官田也有用十出租的,如汉武帝时,就曾因为“内史稻田租掣重”,